律师解析:
关于
租赁协议中押金将于租赁期限结束时退还,但同时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金及应付水电费用事宜,此乃依照我国民事领域之重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制订而定。首先,根据该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任何违反
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对合同承诺的部分或全部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继续执行本合同、弥补合同缺陷和
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等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次,依照同一部法律典籍第五百七十八条的内容,如
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实际行动间接表明其将无法
履行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预定届满之前提出要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再者,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违约方未及时支付租赁的相关款项、报酬、租金或利息,以及未能履行其他任何与资金有关的
债务时,守约方可有权利向违约方作出要求,使其予以支付。最后,同样出自这部法律典籍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能依约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或是其履行行为不符合预期,导致对方产生损失,那么
侵权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损失金额来赔偿,这其中包括合同正常履行之后理应得到的利润效益;但需要注意的是,
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预见或是应当预见的因其
违约行为而可能会产生的损失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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