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盛常宝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勤奋,稳妥可靠,竭力维权,从业以来,办理多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现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物权、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是犯罪行为已开始实施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者,则被定义为犯罪未遂。就此类型的犯罪未遂案件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罪犯应承受相较于既遂罪犯轻微或适度减轻的刑事惩罚。通常情况下,抢劫罪未遂的量刑标准会低于既遂罪犯,然而具体的刑罚期限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裁定和判决。
在我国刑法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抢劫罪未遂行为,相较于已完成形式即抢劫罪既遂来说,通常会被从轻或是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实际针对案件的量裁结果,主要还是基于犯罪细节和对社会产生的伤害程度做出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当犯罪行为已开始进行实施,但由于犯罪者自身不可控制因素(如外因干扰)导致未能实现最终目的,那么该种情况便可被定义为犯罪未遂。
关于抢劫罪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须进行抢劫行为,这可能包含运用暴力、威胁或施加其他压力方式;其次,由于无法克服其个人意志之外的各种因素,导致财物未能真正落入其手中。这些不可抗力的现象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受害者的激烈抵抗、周围公众的强烈干预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能力的局限性等多方面的原因。
抢夺罪的既遂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次,夺取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但需要注意的是,“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会因地区的司法差异而有所不同。抢夺行为是指在财物所有者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夺取其财物,致使受害者无法及时做出反应。
抢劫罪的既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完成了抢劫行为,且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财物或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抢劫罪是否既遂,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行凶者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或者是否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若能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即便没有成功夺取到财务,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抢劫行为,便可以予以判定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