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教唆他人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教唆犯的量刑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量刑。如果教唆对象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处罚会更重一些。不过,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教唆的罪行,那么对于教唆犯来说,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有人教唆他人犯罪,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中的教唆犯。所谓教唆犯,就是通过劝告、引诱、暗示、怂恿、收买或者威胁等手段,让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该根据他们在共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惩罚。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要对他们从严惩处。
关于教唆他人实施自我伤害这一行为,其所适用的犯罪类型及相应的判决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详细分析:首先,若教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轻伤以上程度的身体伤害,甚至包括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其次,倘若教唆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为被害人死亡,那么在这种极端情况下,行为人将被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加重处罚。对于一般犯罪,应根据其作用进行量刑,未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重罪,处罚将非常严厉,量刑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教唆他人犯罪,要根据被教唆罪行的严重程度、情节以及教唆者的角色来量刑。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依法判刑。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会严惩,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犯罪,那么在量刑时可以对教唆者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