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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减资有何规定

时间:2025.11.0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在仲裁期间减资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要自作出减资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若违规减资损害权利人利益,权利人可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操作,确保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公司减资动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股东需了解减资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当减资面临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因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未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小朱,也未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便进行了减资。仲裁裁决公司需向小朱支付一笔赔偿金,但公司以减资后资产不足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小朱认为公司违规减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仲裁期间减资应遵循法定程序,即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公司未按此程序操作,属于违规减资。
2、由于公司违规减资损害了仲裁案件权利人小朱的利益,小朱可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股东因不当减资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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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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