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共同财产,需看具体情况。
若财产登记在
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以共同财产为由异议,要证明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像
夫妻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案外人能证明资金源于共同收入且用于共同生活,可排除执行。
2.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共同财产有明确份额约定,且份额足以对抗执行,可就该份额排除执行。
3.若份额不明确,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判断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核心是案外人要证明权益及对抗执行的能力。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何因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何向小朱履行
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欲执行登记在小何名下的一处房产。小胡以该房产是其与小何的
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小胡称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且一直用于共同生活。小何则表示他与小胡曾约定该房产他占大部分份额。双方就该房产是否应全部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小何名下的该房产,小胡以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需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若小胡能举证该房产购买资金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且用于共同生活,可主张排除执行。
2、若小胡与小何对该房产有明确约定份额,且小胡的份额足以对抗执行,小胡可就其份额部分排除执行。若无法明确区分份额,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判断小胡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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