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执行异议之诉,不一定能阻止执行。
2.金钱债权执行时,法院可查封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一般不拍卖、变卖或抵债。
3.若申请执行人按标准提供居住房,或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唯一住房。
4.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满足法定条件,执行可能继续。
案外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常不能仅凭此就阻却执行。法律虽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然而存在特殊情况。
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所以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满足法定执行条件时,执行会继续。
建议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若希望执行唯一住房,应积极按规定提供居住房屋或预留租金。
结论:
案外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一定能阻止执行,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可查封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存在例外情况,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所以,案外人仅以唯一住房主张阻却执行是不够的,若满足法定执行条件,执行仍会继续。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通常只进行查封,而不会拍卖、变卖或抵债。这是出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权益的考虑。
(2)然而,存在例外情形。当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法院可以对该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3)案外人仅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法院会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执行程序依然可能继续推进。
提醒:
案外人以唯一住房阻执需谨慎评估,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案外人若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先确定该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不是,则很难阻却执行。
(二)若确实是维持生活必需住房,需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是否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若存在上述情况,执行可能继续。
(三)案外人应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该住房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生活居住保障等相关材料,来争取阻却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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