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不会签名根据《
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 《继承法》 的上述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是: 一、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二、由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代书人作记录。 三、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全文,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姓名。 四、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