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来待遇按月支付
工资;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调整岗位,改变待遇,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
劳动合同做变更;单方面降低待遇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