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今年五月份我爱人的侄女以赡养纠纷为事由以其奶奶的名义将我爱人告上法庭注该侄女系目前在校大学生主修法律专业为达到让其奶奶在起诉书上按手印的目的她跟奶奶说她是学法律的咱家的事我就能解决但是为了能找到大姑需要您按个手印由于老人家不识字所以就按照她的要求按了个手印之后她就将我爱人告到西城法院然而法院经过调查老人家说我要告的是我儿子不告我闺女因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此事给我爱人的名誉身心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我想问您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我爱人的侄女应不应该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有没有责任追究给您们添麻烦了在这里我先行谢过了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