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不存在赔偿员工的情形,但是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
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购而
解除合同,员工则可以要求赔偿。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 法律依据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
工龄时,才可以要求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