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的情况:
我于2014年4月~2016年4月就职于A公司。现离职已有5个月时间。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电脑补助及住房公积金(入职A公司后,我的住房公积金关系就没有纳入A公司集体户。公司每月都扣除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但却没有给我上公积金)。
二、我的问题
1.我已于2016年9月9日到海淀劳动仲裁申请立案。但在立案时未填写“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我可否去仲裁机构补填这个条款?
2.对于我这种情况,A公司到底可否给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额度是多少?公积金部分可否纳入到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中?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呢1、劳动者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甚至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时,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经济补偿金也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应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3、对劳务派遣后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的,按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4、劳动者因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带薪休假,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5、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正常计算。6、劳动者停薪留职后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如果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归零。停薪留职不满 12个月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