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的法律有以下的规定: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承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当分公司的资产无法承担债务时,由总公司承担剩余债务,总公司不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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