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br>四、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需要、工作质量、产量、时效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br>五、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br>六、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全力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