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直接承担子女
抚养责任的一方要求探视其子女,我们主张首先征询
扶养方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把孩子带离家庭环境。
在涉及到如何探望子女以及制定探望的时间表方面,通常情况下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解决。
为了确保孩子的全面发展,当夫妻决定
离婚时,应将子女的探视问题纳入双方协商范围之内,明确探望的方式及时间安排,使之更为具体且细致适当。
若在离婚时,夫妇无法就子女的探视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将会在审理离婚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
在此基础上,一般认为在不过分干扰孩子的学业、不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习惯造成重大变革的前提下,间接抚养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与孩子进行单独的交流互动。
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须负起协助的职责。
假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协助探望的工作,甚至运用各种方式阻挠对方实现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是相关人员或机构拒绝执行涉及子女探望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