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经过双方同意并签署的补充协议,亦或是在外力强制干预下不得已签署的附加协议,只要其内容严格遵循了劳动法所倡导的规范和原则,并且未违反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具备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
这意味着,一旦该附加协议由双方共同签署、确认及执行,一旦出现任一方违约的状况,另一方可将之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向劳动监督部门提起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