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将其没收,并且会对违法者处以二百至两千元之间的人民币罚款”。
此外,该法律法规中第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白无误地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任意对机动车进行非法的组装或是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已登记结构、构造以及特性。
然而,某些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擅自更换了原有的灯光装置,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非法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前述相关条款,对于非法改制车辆照明设备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实施强制性的拆除,依法没收非法设备,同时对违法者处以二百至两千元之间的人民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