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依据法规进行破产清算时,其破产财产的偿还次序依次如下:
首先,清偿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即所谓破产费用。
此项费用包含三个方面:
1)管理和出售/分配破产财产所需费用,比如聘用员工的薪酬;
2)诉讼费用,主要涉及破产案件的仲裁;
3)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处理流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开支。
其次,共益债务。
这类债务涵盖了多种情况:
1)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所引发的债务;
2)破产人财产不受他人管理所形成的债务;
3)破产人不当获得的收益所引发的债务;
4)为了保证破产企业能够持续运营,需要支付员工的劳资薪水、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衍生债务;
5)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士在职务活动中造成的对他人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6)因破产人财产的原因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所产生的债务。
再者,支付破产人应付的员工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等福利待遇,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赔偿给员工的补偿金。
此外,破产人欠付款项还包涵了除了上述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
最后,剩余的部分用以偿还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