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乃是公司金体由股份所构成,股东按照其认购股份的限度来负担职责的法人性质的企业组织。
以下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遵循的各项条件:
首先,股票业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严谨审核并批准,已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其次,该公司的股本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帀五千万元;
再次,公司运营历史须超过三年,且最近三年需要保持持续盈利状态;
若是通过将原有国有企业进行法律改革后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执行之后新创立的公司,若其主要发起人均来自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话,则这段运营历史可继续计算在内;
再者,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帀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至少应有一千人,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最后,公司在过去的三年内无任何重大违反法律的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情况;
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