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个人破产事宜,需满足如下两个关键性条件:首先,申请人无法清偿所负之到期债务。
所谓“到期债务”即指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所请求偿还的所有债务,由于丧失了完全的清偿能力且对此客观事实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是由于经济上的困难使得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也被称为“暂无能力支付或支付不出来”;
其次,申请人须处于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
其中,“资不抵债”意指借款人的负债规模超过其所有的实际资产之和,是与无法清偿债务相区别的概念。
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以现金流量状况作为评判标准,而资不抵债则依据资产负债表来确认。
概括地说,申请人若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对于所有或主要的债务都存在持续性的难以偿还的问题,在符合如上要求的情况下,才具备了申请个人破产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