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这种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属于非法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屋征收活动,必须遵循“先行补偿、然后搬迁”这一基本原则。
换言之,“先补偿后搬迁”并非无足轻重的原则性要求,而是受到了严谨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所保护。
若某些地区对此产生误解并制定了违背此项规定的政策或法规,那么这些规定将会被依法宣布为无效并且不得执行。
因此,如果征收部门未能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引导被征迁者采取“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严重背离法定程序,涉嫌征收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我们务必确保签约方系合法有效的拆迁人,并且其拥有法人资格。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合同因签约主体不明晰或者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原因,导致部分条款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例如,那些只是临时设立的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组织,由于缺乏正式的法人主体资格,一旦拆迁工作完成便即刻解散,根本无从寻找,更不用谈未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及履行相关条款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