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这一行为,其实质上乃是由“通报”及“批评”两大要素共同构成的处罚措施。
其中,“通报”乃是指上级部门以书面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下属机构或者本单位的职员;
而“批评”则是针对个人或团体的短处和过错进行检讨与责备,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另一方汲取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
进一步分析,通报批评具备了行政处罚法中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元素,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行政处罚,作为国家特定行政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一种约束手段,是一种带有显著行政性质、纪律处分特性以及惩罚特色的行为形态。
换言之,通报批评即是由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体现出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职责,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通报批评本质上便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或法人权益的一种处分行为,通过公开曝光其违规行为以影响其社会名誉,展现出纪律处分的性质。
更为关键的是,通报批评总是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则的事实存在为基础,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纪律约束,从而呈现出强烈的行政制裁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