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对小产权房实行拆除处理时,需实施相应的赔偿措施。
小产权房,系指建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住宅性建筑物,并未获得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因而无法实现自由转让。
然而,依据公平原则,对于原始房屋所有者仍应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则参照现行的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