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间并未就保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那么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之久。
若是在此基础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保证期限,但是债权人在该期限内并没有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可以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相反地,若债权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