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所制定的竞业限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特定员工群体:
首先,为公司高层管理者;
其次,为具有高精尖技术专长的专业人士;
最后,则包括所有其他负有保守商业机密职责的从业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竞业保护的范围将被扩大至与我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无论他们是否同样生产或运营同类产品或开展同类业务。
同时,对于那些决定自行创业并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员工,也会纳入我们的竞业保护范畴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