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倘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活动,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便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