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是否必须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问题,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员工遭受了工伤后,如果经过医疗治疗并没有造成身体残疾或对其劳动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话,就无需再进行伤残鉴定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若经过治疗后,伤势已经相对稳定且可能会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那么就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而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阐明,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就是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可以被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最严重的一级到最轻微的十级;
至于生活自理障碍,则可分为三个等级:
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