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完全执行和解协议,而其中一方当事人产生悔意,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予理睬他的申诉,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和解协议违背了诚信与正当的原则。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全面履行,然而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却再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和解协议违背了诚信与正当的原则。
对于以下类型的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能够真诚地表达悔意,通过向被害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者的谅解,且被害者愿意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
(1)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认真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负责主持制定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地表示悔意;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者的谅解;
如涉及到赔偿损失,应明确写明赔偿的具体金额、方式等;
如被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3)被害者自愿和解,请求或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共同签署,但无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
和解协议书应分为三份,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应提交给人民法院作为附卷备查。
对于和解协议中关于赔偿损失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对此进行保密处理,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