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乃人寿保险中诸多险种之一,其基本内涵为约定被保险人在此保险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则将支付相应保险金作为理赔依据。
此类保险,亦称为遗属保险,系在被保险人身亡之后,或于被保险人所抚养家属身亡之际,使其相关权益人能够从社会层面获得实质性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