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若未能满足规定条件,则可能导致合并无效的结果。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未在会议上获得出席者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案;
涉及需审批事宜的公司合并,如未得到相关主管机构的许可;
在合并之前,如公司尚未对其负债和债权人进行妥善处理或提供合理的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