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在我国,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满之际,其方能自动获得延续。
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相关费用的缴纳或减少或豁免问题,均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
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继续使用权问题,则需依法依规加以解决。
对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若事先有所约定,便应遵循约定执行;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