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纪人因接受委托人之委托而与第三方缔结合同,此时,行纪人将直接享有所缔结之合同所赋予之权利并承担其相应之义务。
在第三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除非行纪人与委托人另行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否则行纪人均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