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行政诉讼方面,允许申请人提出撤诉请求。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营利性机构或其他各类组织认为政府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时,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从而获得人民法院的依法实体审查及司法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人民法院就有关行政诉讼进行宣判或裁决之前,若申请人选择自愿撤诉,或者如果被申请人设法调整或更改原行政行为且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支持,并据此提出撤诉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裁量,以决定是否批准该撤诉请求。
同样地,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正式传票传唤后,申请人仍然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擅自离场,那么,这种情况也可视为申请人主动撤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