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判决宣告之前,同一犯罪行为人为实施数项罪行的情况,除非涉及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等重大惩罚措施外,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在总和刑期以下、数项罪行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适度考虑决定执行的刑期。
而所谓的“数罪并罚”,则是一种针对至少犯有两项罪行的罪犯,根据其各自罪行分别进行刑事裁决并确定刑罚,随后按照预定原则作出判决以及宣告执行相应刑罚的法律制度安排。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