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家所提供的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问题,我们的消费者有权提出十倍的赔偿要求。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有生产商或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明知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依然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可以依法获得相应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可以进一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或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最多可请求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