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遭遇工伤事故,其所属雇佣单位即为劳务派遣机构,享受工伤保障待遇的责任与义务则由劳务派遣机构及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若劳务派遣机构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劳务派遣机构独自承担。
若劳务派遣机构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随后再由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