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诸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法律解释,规定如下:
根据第五条的内容,实施以下行为便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将已失效或废弃的信用卡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但不足50,000元时,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当该金额大于等于50,000元却未达到500,000元时,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当该金额超过500,000元时,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