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如果存在着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超过了相关的透支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如期归还给银行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被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