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皆被认定为合法的行为范畴。
正当行为,其本质定义乃是建立在行为事实确实对社会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一前提下,并且其形式在某种意义上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条件。
然而,在实质层面上,这种行为并未真正触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法律法规,就如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职、以及合理且冒险性质的行为等等以公正性为主导的诸类合法行为皆然。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