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的转让条件,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首先是关于股东与其他个体间的转让运作,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方可进行:
即此种情况下的转让前提须得经过同为股东的其他成员中的过半数人明确表示同意、确保该等股东均已自愿放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且需签订并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此外,对于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同样也需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即必须签订和生效书面转让协议、尊重其他各方股东的意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