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几种再审开庭的情况:
首先是依照一审程序来进行审理;
其次是根据二审程序的要求,对相关事实或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与审查;
再次就是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况;
最后则是当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和原审上诉人增加刑法处罚时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而对于原判定罪正确,证据确凿且充分,但法律应用存在问题,量刑严重失衡的状况,则通常不会选择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