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份证不慎遗失的情况下,通常无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挂失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此并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或强制执行的程序,完全尊重居民的个人意愿。
一旦身份证遗失,建议您立即携带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向工作人员提交身份证遗失补办的申请。
在核实户口簿、本人以及电脑户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无误后,工作人员将为您进行信息采集及证件办理手续。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