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知晓自身缺乏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大量透支,从而导致无法按期归还所欠款项者;
(二)恶意消费或挥霍所拥有的透支资金,以至于无力偿付所负债务者;
(三)在透支发生之后,采取逃匿、变更联络方式等手段,试图逃避所在银行追讨债务之行为者;
(四)通过抽逃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法,妄图逃避偿还债务责任者;
(五)非法利用透支所得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