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庭参与法庭审理程序。
作为审判活动中的关键环节,法庭审理自然成为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焦点之一。
2.执行庭外的调查行动。
接受并处里诉讼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所提出的上诉、指控、揭发举报,同时也应对来自公众的信函和来访作出及时回应处理,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进行审讯、听取受害者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以及向证人进行询问等。
3.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负责审查判决和裁定的合法性。
对于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应依法提出抗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