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调解阶段,人民法院依然对该案保持着严格的审理与处理工作。
在对离婚诉讼展开调解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先行启动调解的准备工作,包括动员当事人双方积极参与以修复婚姻关系为导向的调解环节。
如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会转入以实现离婚目的为主旨的调解流程。
若调解过程顺利且最终达成了共识,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调解协议;
反之,如果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