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之处在于,别除权确实需要进行债权申报。
然而,这只是在我们中国学术界的研究范围内,并未被明确纳入法律法规之中。
相应的,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类似于别除权的概念被表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实际操作中,要想成功行使别除权,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您必须向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债权申报;
其次,您所主张的基础债权以及担保物权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最后,您所主张的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能存在任何在《破产法》上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您才能顺利地行使别除权,从而实现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