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三年应从权利人察觉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开始履行为止。
具体而言,依据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寻求对民事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诉讼时限被明确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也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