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遇到征地补偿待遇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首先,请寻求当地县级政府的帮助,如问题仍未能获得妥善解决,则可向上级省级土地管理机构反映。
其次,当您认为土地补偿金的分配存在不公正、不合规之处时,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遵循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似的程序,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您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金的分配存在不公、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现象,以便让法院进行准确的判断。
对于那些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他们以该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先引导他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最后,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者希望举行听证会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请务必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