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职工受伤治疗期间选择离职的情况下,如被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可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