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套牌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中,若因该机动车的过错产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应认定为该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要求套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制度,人民法院将会予以充分的司法支持。
然而,如果被套牌的那部分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对套牌行为表示认可,那么他们就必须与套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