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项目竣工交付之际,我们成立了由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以及施工方共同参与的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该工作组在建设方代表的领导之下,由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全程监督,严格按照验收规程完成全部验收程序,最终形成关于单项工程的全面验收意见。
所谓工程验收,是指在整个工程项目完工并移交使用后,依据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于项目建成后的总体质量水平与实际达成效果予以评价与核定的过程。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